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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權人權 ── 研讀撒母耳記
講師:李錦棠先生(明道社執行主任)
日期:2010年6月15日至7月6日(週二)
時間:晚上7:30-9:30
地點:新生命堂
  (香港中環干諾道中15 號
   大昌大廈4字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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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羅書信看彼此相愛
講師:黃浩儀博士
  (中國神學研究院聖經科教授)
日期:2010年6月17日至7月15日(週四)
時間:晚上7:45-9:45
地點:宣道會荃灣堂
  (新界荃灣德士古道12-18號
   荃灣花園第二期商場3字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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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培銘(聖經教導事工主任)
  有一個人,是從神那裡差來的,名叫約翰。這人來,為要作見證,就是為光作見證,叫眾人因他可以信。他不是那光,乃是要為光作見證(約一6~8)。

  從緊接的上文來看,這句經文好像是毫無關聯,甚至是令人驚訝的。因為這裡突然出現「約翰」這個人物。不少學者都認為約翰福音是一卷被人反覆閱讀的書卷,故此,他們應該知道這個約翰是誰。但我們不禁要問,一章1至5節談的都是道與創造、生命、真光等有關道的本質的事,以及光明與黑暗這個主題,為何到第6節會突然轉換話題,說到一個從神差來名叫約翰的人物呢?

  人之所以為人,因為人有理性思考的能力,有觀察大自然並找出其中道理的能力,有宗教性,有感情和情慾,也有其他不同的潛在能力。古希臘的保薩尼阿斯(Pausanias)認為,人所追求的,不單是明白萬物的道理,更是明白自己(γνῶθι σεαυτόν)。可見,人是一種非常獨特的活物,與其他地上的生物有根本的分別。另一方面,按舊約記載,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樣式受造,是能夠回應神並與神溝通和建立關係的活物。但因犯罪的緣故,人不能坦然與神建立關係。可是,神卻沒有把人放棄,祂差遣祂的使者去告訴世人有關祂的事,教導人如何與祂重建關係。

  第6節提到的約翰,其實只是一個叫撒迦利亞的祭司的兒子(路一5)。大家可以想一想,以色列歷史中有多少個祭司?有多少個祭司兒子的名字被記錄下來?這個貌似平凡、在世沒有顯赫功業的約翰,他究竟有何特別之處?當然我們知道,他是神所差派的。但是從神那裡差來的又代表甚麼?對於他所身處的社會,甚至不信神的邦國,他又有何特別?對於敬拜別神,甚至懷疑神是否存在的人來說,他的存在有甚麼價值?

  約翰的身分是特殊的,因為他來的目的,是要作一個見證人(μαρτυρίαν)(約一7)去見證(μαρτυρήσῃ)光。見證與見證人是法庭用語,在新約很常見,這是嚴肅的行動/身分,因為這是向人宣示一個人或一件事是否真實、可信和可靠。既然約翰是從神而來、要去作見證的,那麼他的使命和所見證的事,必定極為重要。第7節提到約翰為光作見證,隨後的經文詳述他究竟如何見證,又見證了甚麼事(一19~34,三27~30及五35)。不過,核心始終是,他以見證人的身分作見證所達成的功效:叫眾人因他可以信

  若是這樣的話,這個從神差來的約翰就不是要人去跟從他,或是以他為救主;他唯一的任務是要人因為他的見證而相信和跟從真光/道。

  其實,所有神的兒女或僕人都是流通的管子,是傳福音的使者。我們為主作見證,並不是要去宣示、或證明、或與人比較我們有多愛主、事奉有多熱心,甚至互相較量誰出力更多、成效更大。我們努力見證主,目的只有一個,就是叫人可以相信耶穌基督/神,認識祂的愛、救贖與大能。今天,我們有沒有從見證主的神聖事奉中,奪取了神的榮耀?我們有沒有從見證耶穌基督的大愛中,與人比較恩典?我們有沒有以見證主作為我們生財牟利、高舉自己的工具?

  求主使我們動機純全,專一地見證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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