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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回提要:波阿斯在城門等到那至近的親屬出現,然後便招聚了十個長老,開始向那至近的親屬提出要求。
第3及4節記載波阿斯對那親屬說話,主要提及買地的事。然後他指出那親屬有優先權,不過,那親屬當然也可選擇不買。由此可見,波阿斯按規矩行事,而同時也促請那親屬盡上他的責任。
最後,那親屬回覆我肯贖(4節),這回覆就更加強故事的懸疑性,因為讀者必然會追問波阿斯買不到那塊地,是否表示他也娶不到路得?事情可謂峰迴路轉,因為第5節是一個轉捩點,當那親屬答應買贖拿俄米的土地,其實已符合了律法的基本要求,可是波阿斯卻提出另一個要求: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,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,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。事實上,律法沒有規定要為親屬買地又娶死人的妻子,但是波阿斯這樣做,就是要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,就是說他要把拿俄米賣出的土地恢復到路得的丈夫瑪倫的名下。
於是,那親屬便說:這樣我就不能贖了,原因是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(6節)。這位至近親屬所關心的,就是現今買贖的那塊地究竟是否長期擁有。按律法的要求(利二十五8~10),那人雖然買了土地,到禧年就要把土地歸回本家。但那時年老的拿俄米沒有後嗣,就等於不用歸回。然而,波阿斯卻要在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,因此,當路得再結婚的話,她亡夫的產業就要歸於路得的後裔,這表示那親屬不能長久得到擁有權,結果對自己全無好處,還要花錢買贖拿俄米的土地,照顧路得和她將來的後裔,因此他的如意算盤打不響,便決定把贖業的權利讓給波阿斯了。第6節的我不能贖了是回應第4節的我肯贖,不過是一相反的對照。
這位親屬很明顯由頭至尾都以利益著眼,沒有承擔律法上有關贖業近親的責任,更沒有憐恤貧乏人的心;他的冷漠與波阿斯的熱情卻成了強烈的對比,波阿斯「買下」路得卻非律法的要求,而是他甘心樂意為了別人而作的事。在今天的社會中,我們不乏看見那親屬的影子,一切以利益或代價為首要條件;又或者,我們幫了別人,是否也期望對方要用同等的「重量」來回報?近日看見一則新聞,標題為「冷血佛山車輾兩歲女 18人見死不救」,內容是報導佛山黃岐一名兩歲女童被車撞倒,捲入車底且被輾過,七分鐘內共有十八人路過,卻無一人出手相救,直到一名拾荒婦人將女童扶起,並喊來其母親將她送院。事件一經傳媒報導,引起廣泛批評和討論。此事有點像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(參路十30~37),求主讓我們不作一個冷漠的人,眼中只有自己的需要,而沒有關懷身邊的人和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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